北宋大法官正文卷第三十二章玩严谨是吧!
戏卖妻子?
一直在调查此事的许芷倩,听得这个罪名,不禁都是一脸错愕。
她都如此,更何况其他人。
门外顿时响起一阵哗然之声。
这都哪跟哪呀!
吕公著也是好半天才回过神来,这完全超出他昨夜的准备,是连拍几下惊堂木,要求肃静,待门口人声消失之后,他才问道:“你方才说甚么?戏卖妻子?”
张斐点头道:“不错,李四戏卖妻子,依我宋律,应徒二年,杖刑五十,不过小民恳请知府念在李四自首认罪,能够宽大处理,免其杖刑,减徒刑一年。”
“等会!
你先等会!”
吕公著摆摆手,道:“你都将本官给弄糊涂了,根据李四的供词,他们夫妻都同意以妻抵偿本金,何来的戏卖妻子之罪?”
虽然大宋乃是男权社会,但是也有一些律法是保护女性的,比如说这戏卖妻子之罪,妻子是可以卖的,但是必须是在双方自愿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。
当然,作为弱势群体,在很多情况下,她们是没有办法去反抗的。
但站在公堂之上,当然就还是以律法为主。
张斐道:“根据我朝户婚法,判定二人是否结为夫妇关系,是以纳征礼为标准,不知小民说得可对?”
纳征就是下聘礼,只要完成这个步骤,双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而不是以婚礼为主。
这就是为什么在阿云一案中,最初是判决恶逆之罪,因为当时韦家已经拿出田地作为聘礼,双方也都签订好契约,只不过后面被许遵以守孝不得成婚,给推翻了。
吕公著点点头道:“你说得很对,是这么规定的。”
张斐道:“根据李四的情况来看,本金就是聘礼,当这份契约生效之时,就是完成纳征之礼,曾氏就是陈裕腾之妻。”
吕公著又点头道:“你说得没错。”
张斐道:“可是李四未有等到陈裕腾下聘,便急忙将曾氏嫁于陈裕腾,这当然是属戏卖之罪。”
吕公著都被张斐给带偏了,先是点了下头,旋即马上道:“不对!
陈裕腾是在签订那份抵偿契约之后,才将曾氏娶过门,这并没有错啊。”
张斐笑道:“签订契约,并不代表契约是立即生效的,因为契约有一个特性,那就是它自身具有极强的时效性,而不能以签订之日来算。
请知府对比两份契约。”
吕公著立刻拿起借、还两份契约对比起来。
又听张斐言道:“第一份契约,所规定的偿还时日,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,而第二份契约却是在次年的六月初三签订的,中间相差整整十二日,而据我所知,当日陈裕腾就将曾氏带回家去了。”
吕公著认真对比之后,摇头道:“你说得不对,虽然是提前了十几日,但是契约上也写的非常清楚,今愿以其妻子曾氏抵偿所欠本金,自然是当日生效。”
张斐摇摇头笑道:“非也!
非也!
这一句话只能代表李四答应了此番交易,但不具备时效性。
比如说,今日我张三愿娶许氏为妻,是否能说,我今日已经将许氏娶进门?当然是不能得。
而契约中也没有特别说明即日生效。”
许氏?许芷倩听得直翻白眼,暗骂,这登徒子真是可恶!
吕公著稍稍点头,问道:“那你认为该何时生效?”
张斐回答道:“这是一份涉及到借贷的契约,那么何时生效,就不应该根据契约上的简单表述来判断,而应该根据契约所产生的利益来判断。”
吕公著道:“陈裕腾可从未向李四索要过本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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