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,破案要以合乎自然的方法
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,推理作家需要让真凶合法合理地落入法网,这来自“正义战胜邪恶”
这个母题的要求:正义获胜的手段,也必须是正义或者说合法的。
中国传统“案”
类型的作品,则往往缺乏这种合乎自然的“合法性”
。
以《施公案》为例,施公往往通过神佛托梦或是占卜的方式来抓住真凶,甚至有用刑逼供的情节,这可能就是荷兰人写的《狄公案》比本土的《施公案》更出名的原因吧。
第四,凶手须在作品中占有分量,不可为随意的陌生人,连环凶杀案的凶手须为同一人
凶手必须是读者有兴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。
如果小说进行到最后一章,才将罪名加在一个陌生人或一个无足轻重的角色身上,那等于是作者自认无能,不配和读者斗智。
而只有连环凶杀案的凶手,是同一人或是同一组织,读者才能将愤怒的情绪,凝聚在一个点。
第五,杀人手法须合理
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、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。
举例来说,谋杀案的死者被极其罕见,甚至是作者凭空想象的毒药害死。
这是不行的。
一个推理小说作家,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象力,所用的毒药,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,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象世界,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,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。
值得一提的是阿加莎·克里斯蒂本人是学医出身,这使得她对毒药十分的熟悉,从而能在作品中得心应手地运用。
第六,真相须清晰有条理,与前文伏笔线索相应
在案情大白之后,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,会清楚地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,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。
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,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。
这不正是这场游戏的乐趣所在吗?
第七,笔法干练,不可玩弄文字、喧宾夺主
推理小说应该主要阐述出现在书中的事实,以及分析的过程,可以花费一定的笔墨去进行必要的人物刻画。
范·达因这样阐述他的观点:“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,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。”
这样做是因为,推理小说是非常严谨的,如果不为情节服务,那么华丽的辞藻和绚丽的描述,将会破坏读者的阅读体验,因为读者的主要目的是,享受推理小说刺激脑力所带来的心智运动。
而文字游戏或是艰深晦涩的学术用语,则会让读者焦躁不安。
也许,创作推理小说的过程是痛苦的,不然,柯南·道尔也不会让福尔摩斯坠入悬崖。
但我更相信创作的过程也是美妙的,福尔摩斯最后还是回来了,不是吗?
对了,还有最后还有一条,也是最重要的一条:享受写作。
本节课的脑洞题:
找一个你熟悉的房间:卧室、客厅、会议室等,把它构建成一个密室并描述出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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