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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你在报案的同时,你模仿的人已经把一个女子杀掉了,而‘狼’把车子停到该停的地方,就回去和那个人会合,然后报警。
他们把你说过的故事又说了一遍,只需要在后面加上‘报案不被接受,他们就赶回家里,看见人已经死了’。
而调查的人们自然要确认他们的证词,就一定会打电话给那个派出所。
你有一句话说得太对了:很多事在电话里是说不清的。
要问一个右手小指弯曲,穿什么样的衣服,长的差不多是某个样子的人,那边一定会说见过。
形容‘狼’的外型也是一样。
就算他们自己说话,也没有问题,声音经过电话也是要改变的。
他们还可能聪明地拿出罚单,再给那个罚款的交警打电话,这两个人的不在场证明就更加成立了。
那辆车子不经意又立了大功。
而且他们的故事有尸体为证,完全不会被怀疑,所有的罪名就推到了不存在的犯罪团伙身上。”
“可是,这么一来,就有问题了。
你知道,咱们国家人口太多了,不好管理,发了案子一般证件和向周围人调查来确定身份,不可能详细的把一个人的来龙去脉都摸清,所以你很难知道甲和乙倒底认不认识。
他们已经有两个人了,完全可以装作陌生人,一个犯罪一个作伪证,只要小心些,就不会出什么差错。
能想出如此复杂计划的人会不懂这一点?为什么要用如此繁琐的方法?把你这第三个人扯进来岂不是更危险?”
“反复比较以后,发现在脱罪上,两种方法效果差不多。
唯一的差别是用简单的方法,就要回局里例行些公事,要想走必须自己去乘火车。
而现在的方法中有一句话至关重要:‘杀了她之后要去坐火车离开’。
当办案人员知道了这句话,去火车站抓可能还没逃走的凶手就成了第一要务,而两个报案人或许能认出人,听出声音,想起些什么,所以在他们自己的要求下自然要带着一起去。
他们就可以趁乱坐火车走,对证人的看管一向没有对犯人那么严。”
“两种方法的区别似乎只有是不是坐警车去火车站,这很重要吗?所以我必须设想出一种使这变的很重要的情况,比较合理的一种是:如果这两个人也得罪了黑道呢?而且已经到了从家到火车站途中就可能丧命的地步。
这样,他们就需要警车护送了。”
“有黑道参与,有关人物又是二男一女,和珠宝抢案实在太像了。”
“我想事情是这样的:”
“你模仿的那个人想出了抢劫珠宝店的计划,在招揽人手的过程中,有某个犯罪团伙插进来要分一杯羹。
由于势力上的悬殊,恐怕不能拒绝,所以那个被杀的女子就加入了。
抢劫成功以后,那个人很聪明地瞒着其他人把珠宝都藏了起来,我想一直藏在车里,因为他们坐火车可以顺便拿走。
他知道面临着分赃不均的问题。
团伙恐怕胃口很大,想要独吞也有可能。
而他们准备等过一段时间,他把珠宝取出的时候再夺过来。
于是女子替团伙监视着他,再一会儿一个电话地打回去报告情况。
要想脱离监视就要杀掉她,可是隔一段时间那边没接到电话,他就有生命危险。
这就难办了。”
“那个人从一开始就计划着脱身了。
也许‘狼’以前就认识他,和他说过一些过去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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